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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作者:院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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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林院[20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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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各处、室、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参照省厅和兄弟院校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院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改革的具体实际,本着热情、节俭、规范的原则,现就有关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范如下:

一、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原则上划分学院和职能业务处、室及各系(指有创收机制和专项接待经费的部门,下同)二级管理。

(一)学院接待范围

1.省部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2.省林业厅领导及厅领导交办的公务接待;

3.省林业厅处室领导、厅直兄弟单位领导、各设区市林业局和县(市)区林业局领导;

4.省教育厅及其处室领导、兄弟院校领导;

5.南平市领导、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相关县(市)区领导;

6.其它需学院安排的公务接待等。

(二)职能业务处、室及各系接待范围

1.外单位来院找对口职能处、室商洽和联系业务的相关人员,以及其它确需职能处、室安排的接待等。(接待安排与费用:有创收机制的职能处室,由其直接按标准安排与结算;无创收机制的职能处室,由院长办按标准统一安排与结算)。

2.外单位来院找对口各系商洽和联系业务的相关人员,以及其它确需各系安排的接待等。(接待安排与费用:由各系按标准安排与结算)。

二、公务接待地点

学院的公务接待需宴请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工作餐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就餐、招待所住宿。需到院外食宿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或交办。属学院接待的,具体食宿安排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属职能处、室、系接待的,具体食宿安排由对口接待的职能处、室、系负责与结算。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学院公务接待的审批和报销

1.学院公务接待安排院内食堂部分:由院长办公室填写《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呈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标准安排并通知食堂办理,当餐签字结记,按月结算,结算时经院长办公室统一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附菜单),再把发票呈院长办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已审批的《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计财处审核后按财务有关制度规定统一报院长审批报支。

2.学院公务接待安排院外部分:由接待部门事先到院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另行安排;结算的发票(附菜单)经院长办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已审批《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呈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后按财务有关制度报支;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二)职能处、室及各系接待的审批和报销

1.凡属职能处、室接待范围内的接待,负责接待的部门须事先填写《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征得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标准安排接待;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时把发票(附菜单)呈院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已审批的《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呈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有关制度从学院专项接待费中报支。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2.凡属各系接待范围内的接待,负责接待的各系须事先填写《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征得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标准安排接待;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时把发票(附菜单)呈院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已审批的《宝马论坛118论坛官网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呈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有关制度从各系的专项接待费中报支。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公务接待标准

原则上学院的公务接待按以下标准从严控制。

(一)住宿标准:

1.对来院检查与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需安排住宿的,原则上联系安排到学院协议的饭店或宾馆住宿, 住宿费按上级部门的住宿标准结算后,余额部分由学院统一结付。

2.对来院联系与商洽工作的相关人员,需安排住宿的,原则上安排在学院招待所住宿;当学院招待所因培训班等原因无法安排需到院外住宿的,须征得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帮助联系安排到学院协议的饭店或宾馆住宿,住宿费用自理。

(二)接待标准:

1.宴请标准:原则上每批客人只安排一次宴请,按下列标准(不含酒水)内从严控制。

省部级(含随行人员):80/.人;

地厅级(含随行人员):70/.人;

县处级以下(含随行人员):60/.人;

陪餐人员:30/.人。

2.工作餐标准:客人在学院逗留期间安排工作餐,按以下标准内从严控制。

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含陪同人员):60/.人;

县处级以下领导(含陪同人员)50/.人;

五、外事接待

严格按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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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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