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教高〔2007〕12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服务工程)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性院校)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要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重点建设,使示范性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充分反映和体现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的最高水平,引领我省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
二、建设原则
1、导向性。示范性院校建设要以提高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水平为导向,以专业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培养质量,在人才培养模式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实践教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办学模式上有重大突破,特别是在办学理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
2、协调性。示范性院校建设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有利于打造学校品牌,坚持以强为主、兼顾均衡,在强调突出示范性的同时,要适应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整体布局及区域经济、行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发展基础、不同类型、不同主办部门的高职院校,做到重点突出、布局合理。
3、效益性。示范性院校要把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紧缺人才、提高就业水平为目标,同时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各类培训、技术服务与对口支援,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双赢,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要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建立产学结合长效机制,以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过硬的人才培养质量赢得社会的认同。
4、创新性。示范性院校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应该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心和先进的办学理念,具有战略思维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具有很强的领导力、执行力、学习力、创造力和人格魅力。同时,示范性院校还必须具备优良的综合能力,在办学理念、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实训基地、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至少有1个质量与特色项目。
三、建设内容
重点建设好10所左右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较强的高等职业院校,力争2-3所学校进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行列,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应用技术研究与成果推广上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1、示范性院校举办者要增加投入和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学校基本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教学、实训条件;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与办法,支持学校聘请一批精通企业行业工作程序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兼职,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的合作,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物质与人力资源参与学校建设。
2、示范性院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的计划与调整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才;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教学计划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建成一大批体现岗位技能要求、促进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的优质核心课程;统筹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规范教材评价选用机制,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3、示范性院校要培养一批基础理论扎实、教学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建设一批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或车间;重点建成50个左右产业覆盖面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群;建成400门左右优质专业核心课程,150种特色教材和教学课件,带动相关专业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4、示范性院校要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开发与服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以及转移农村劳动力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术培训10万人次;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四、遴选条件
1、列入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的学校,自然进入福建省级示范性院校建设行列。今后,从省级示范性院校中推荐国家级示范性院校。
2、从2003年起,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的院校。
3、评审工作主要依据《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评审标准》(试行)(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进行。申报院校在《评审标准》40个二级指标(其中14个为关键指标)中,必须满足A≧31,其中关键指标C≦3的同时,其质量与特色项目应至少申报1个,且所得等级≧B,方有资格进入答辩和表决程序。
4、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了具体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方案,其中以学校举办者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学校自身投入)。
五、遴选程序
示范性院校建设遴选工作分为学校自评、形式审核、现场考察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和行政确认六个阶段进行。
1、学校自评。学校要把自评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调节和自我整改的过程。通过自评总结,充分肯定学校在示范性院校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找到问题和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2、形式审核。委托省高等教育评估院(筹)对各校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根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院校条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和现场考察学校名单。
3、现场考察评估。成立省示范性院校建设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报院校办学情况及主要办学指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形成现场考察评估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示范性院校评审委员会,对院校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意见进行认真审查,以及对接受考察的申报院校进行现场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省级示范性院校推荐正式名单。
5、公示。对省级示范性院校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确认。对经公示且无异议的示范性院校推荐名单,由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行政审核后行文公布。
六、工作安排
请申报示范性建设院校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我处提交以下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学校发展建设方案(电子版及纸质15份);
2、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见附件2)(电子版及纸质15份);
3、院校举办方的示范性院校建设资金承诺文件(纸质15份)。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罗立仪,0591-87091458、87846780(传真)、
[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评审标准(略)
2、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